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要的条件有哪些?
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合法且到期的债权。
合法债权是行使代位权的前提,只有受法律保护的债权,才能让债权人在时机成熟时行使代位权。

债务人消极对待到期债权,损害了债权人利益。
债务人不通过诉讼或仲裁向次债务人追讨,影响到债权人权益实现的,属于怠于行使债权。
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已到期。
若未到期,次债务人可拒绝提前履行,代位权无法成立。
债务人的债权不具有专属性。
像基于扶养等关系的给付请求权,债权人不能代位行使。
案情回顾:
小徐是债权人,对债务人小孙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。小孙对次债务人小蔡有到期债权,但小孙怠于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蔡主张权利,这对小徐的债权实现造成了损害。小徐欲行使代位权向小蔡主张权利,然而小蔡认为小孙的债权可能是专属于小孙自身的债权,不同意小徐的代位请求,双方因此产生争议。
案情分析:
1、根据规定,债权人行使代位权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且已到期,本案中小徐对小孙的债权符合此条件,满足代位权行使的基础和时机要求。
2、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,小孙未以诉讼或仲裁方式向小蔡主张权利,影响了小徐债权实现,符合该条件。
3、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,小孙对小蔡的债权是到期债权,若小蔡无证据证明其债权未到期,则代位权成立的这一条件也满足。
4、若经审查小孙的债权并非专属于其自身的债权,那么小徐可行使代位权向小蔡主张权利;若属于专属于小孙自身的债权,小徐则不能代位行使。











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