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,要承担公司债务责任吗?
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责任的方式,一般按照其认缴的出资额来界定。
即股东只需在自己认缴的出资额度内,对公司承担相应责任。公司作为独立法人主体,拥有独立财产,并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负责。
要是股东存在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等情形,那么在未出资的范畴内,股东需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
比如,有位股东认缴出资额为100万元,可实际仅缴纳80万元。这时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,若公司财产无法全额清偿债务,该股东就得在未出资的20万元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负责。
总体而言,正常情况下,股东以出资为限担责。但在某些特殊状况下,需依据具体情形精准确定股东应承担的债务责任。
这样的规定既确保公司正常运转以及债权人合法权益,又明确了股东在公司中的责任范围。
案情回顾:
小文、小蔡和小于共同出资创立一家股份有限公司,小文认缴出资100万,实际出资80万。公司运营后产生200万债务,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。小文觉得自己只需承担已出资的80万责任,而债权人小欧认为小文应在未出资的20万范围内,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,双方因此起了争议。
案情分析:
依法律规定,股东以认缴出资为限担责,小文认缴100万却只出资80万,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。
当公司财产无法清偿债务时,小文应在未出资的20万范围内,对债权人小欧承担补充清偿责任。